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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荣成市港湾宏大鱼粉厂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限公司诉被告荣成市港湾宏大鱼粉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荣成市港湾宏大鱼粉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合同施工地点山东**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提供“网架工程承揽合同”,合同中明确工程名称为“山东省荣成市港湾宏大鱼粉厂车间”,施工地点为“山东省荣成市玄镇工业园”。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施工地点即不动产所在地为荣成市,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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