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开滦**责任公司诉被告五矿矿业昌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