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淇**限公司诉被告寿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中国平安财**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寿光裕**司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