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王**、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夏**与王**、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