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密市**程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人民政府密水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刘**与昌乐县五**村民委员会、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市崂**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与昌乐县宝城街办西崔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海**限公司与高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丁**与杜**、高密**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潍坊英**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三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钟**与昌乐县**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钟**与昌乐县宝城街办西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潍坊宝**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乔**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王**与潍坊立**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