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青州晋**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第三人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