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土地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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