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有限公司、安丘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丘广**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并以其提供的辛保华名下的山东安丘农**司人民路支行的储蓄存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亦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原告安丘市**有限公司提供的辛保华名下在山东安丘农**司人民路支行的储蓄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