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光**有限公司潍坊中兴分公**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潍坊**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潍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7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