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景跃与被告山东**限公司、汇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景跃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锡景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2714元,由原告锡景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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