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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景跃与山东**限公司、汇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景跃与被告山东**限公司、汇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景跃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锡景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2714元,由原告锡景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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