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诉被告潍坊隆**限公司泰祥街项目部、潍坊隆**限公司、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7元,减半收取3374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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