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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潍坊隆**限公司泰祥街项目部、潍坊隆**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诉被告潍坊隆**限公司泰祥街项目部、潍坊隆**限公司、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7元,减半收取3374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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