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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动**安丘分公司与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丰**限公司安丘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丰**限公司安丘分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中国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中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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