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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文区梨园晶*新佳美石业与潍坊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潍坊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奎文区梨园晶*新佳美石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潍坊盛**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特快专递已于2015年9月30日妥投并签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潍坊盛**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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