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山东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上诉人山**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