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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山东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上诉人山**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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