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潍坊益**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天及原审被告李**、潍坊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经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潍坊益**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