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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江苏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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