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华**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潍坊华**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淄博**有限公司、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潍坊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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