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于庆*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开户行账号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予以冻结一年,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如余额不足,只收不付。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
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