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5元,减半收取63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