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山东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孟**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