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曹*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土地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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