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商*元与被告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商*元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亮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查封被告冯*在潍坊市**级中学的到期债权110000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转账等。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