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华**限公司与山东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坊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圣**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房产和土地:位于潍坊市坊子区潍胶路198号1号2号号房产一处(证号: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位于潍坊市坊子区潍胶路198号7号8号楼房产一处(证号: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位于潍坊市**道办事处高家村的国有土地一宗[证号:潍国用(2008)第D154号,面积13330平方米];位于潍坊市坊子区潍胶路高家村的国有土地一宗[证号:潍国用(2009)第D129号,面积51555平方米];

二、被执行人山东圣**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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