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亨**限公司诉被告潍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潍坊**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原告潍坊亨**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原告潍坊亨**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昌乐县朱*街道309国道252号3幢工业用房一套(房产证号:潍乐**县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