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陆**有限公司与被告潍**限公司、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331704.9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