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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全意与潍坊北**发有限公司、潍坊北**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潍坊北**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科技园)因与被上诉人付全意,原审被告潍坊北**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以下简称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城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5月20日、2013年12月10日,付全意(乙方)与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甲方)签订寿光圣和苏州园A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付全意承包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建设的苏州园A区A17、A18、A19号楼零星砼浇筑工程,A17、A19号楼景观台止水带砼浇筑工程,A18楼飘窗板及窗台细石找平工程,A17、A18、A19号楼地暖施工前室内地面清理工程,A17、A18、A19号楼室内地面竣工清理及卫生瓷嵌缝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并约定了工程的工期,分别为20天、25天、11天、25天、25天。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4年1月18日出具工程量结算单,以上工程总造价为221474.49元,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已付194080元,尚欠27394.49元。

2014年4月2日和同年4月23日,付全意(乙方)与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甲方)分别签订领世郡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协议,付全意承包了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B2-B4号楼前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改造工程,南沿街楼前台阶与地下车库交接处漏水维修工程,约定承包形式均为甲方供石材,其余材料乙方自购,工程造价分别为40106.20元和30750元,审计结算完成付至结算额的95%,余5%待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质保期为一年),工期均为20天。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工程结算额分别为41776.95元和31406元,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已先后付款30000元和27700元,按合同节点应付款比例的95%,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尚欠工程款9688.10元(41776.95元95%-30000元)和2135.7元(31406元95%-27700元)。2014年7月31日,付全意(乙方)与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甲方)签订领世郡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协议,付全意承包了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的7号车库伸缩缝漏水维修,7号车库景观大道北边路障处渗水维修,其宅零星漏水维修工程,约定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93053元,审计结算完成付至结算额的95%,余5%待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质保期为二年),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完工后,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未付工程款。按合同节点应付款95%比例,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应付88400.35元(93053元95%)。以上,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共欠付全意工程款127618.64元(27394.49元+9688.10元+2135.7元+88400.35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施工协议书、工程量结算定案单、工程付款明细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付全意与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付全意为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的维修工程施工后,双方出具工程结算单及付款明细表,付全意要求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的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125418.23元未超过实际欠付数额,应予支持。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拖欠付全意工程款不付的行为不当,应承担清偿责任。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系北大科技园开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北大科技园应承担清偿责任。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辩称付全意施工的工程存在漏水,仅提供照片复印件,无其他证据证实,且付全意已预留保修费,可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潍坊北**发有限公司支付付全意工程款125418.2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付全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潍坊北**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北大科技园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双方签定的领世郡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上诉人维修上诉人的工程漏水,被上诉人施工完成后,维修一直不合格,未通过验收,按约定上诉人有权拒付工程款。2、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出具过工程付款明细表,原审认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无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付全意答辩称:1、施工项目为零星维修工程,无统一质量标准,施工现场有上诉人的现场工程师张**、王**作为技术指导并对质量把关,被上诉人完全按照上诉人的要求进行了施工。施工结束后上诉人进行了验收,核实工程量并计算了工程款。施工过程中由现场工程师签名的工程验收单。2、被上诉人所施工工程于2014年5月10日前完工,至2014年7月17日,双方均无施工质量问题的说明和记录。上诉人亦从未提过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北大科技园寿光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付全意依约对双方合同项下的工程进行了施工,付全意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并对合同中约定的据实结算工程量部分的工程进行了结算定案,于2014年8月6日出具了工程结算定案单,该定案单中亦载明了工程验收合格日期,据此,上诉人北大科技园理应支付被上诉人付全意工程款。北大科技园依据现在住户车库存在漏水现象的照片不足以对抗工程完工后其应付款的责任,北大科技园关于未达到付款条件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合同中对质保期及保修金进行了约定,并预留了保修金,如工程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上诉人潍**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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