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栖霞山**限公司、被告栖**装工程公司、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3元,减半收取计款3471.5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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