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栖霞山**限公司、栖霞市**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栖霞山**限公司、被告栖**装工程公司、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3元,减半收取计款3471.5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