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付*与被执行人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公司在中国工商**625账户的存款10638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