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晨亮**公司与烟台宝**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龙口**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宝**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龙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烟台宝**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龙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宝**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龙口**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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