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曲民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莱州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莱州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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