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烟台市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名称错误,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烟台市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烟台市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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