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高明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明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高明明的存款2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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