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程**与被告山东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程**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鲁**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东撤回对被告山东鲁**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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