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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山东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程**与被告山东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程**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鲁**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东撤回对被告山东鲁**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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