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9元,减半收取1174.5元,由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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