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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限公司与山东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栖霞市城北。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山东**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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