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亚**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烟台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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