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东诉被告福建省莆**有限公司、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东撤回对被告福建省莆**有限公司、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原告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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