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林**续行查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以烟台**民法院(2013)烟民初一字第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本院对被执行人林**财产的查封即将到期,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续行查封林**位于莱州市城**苑林小区的5+1楼房一号楼、二号楼两幢及苑林小区由南向北商业门头北面第一排联体别墅五套。

被执行人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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