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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限公司与潍坊德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0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而双方签订的四份《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的第十条均对产生纠纷后的法院管辖做了如下约定:“协商不成的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四份合同中甲方即为上诉人。二、本案虽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对不动产无争议,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不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案外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签订了四份《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该四份合同中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系专属管辖,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中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属无效约定。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潍坊高新区,潍坊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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