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原告陈**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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