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原告陈**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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