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文诉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告山东莱**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宋*与泰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孟**与宁阳县八**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赵**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泰安市**有限公司、泰安市**有限公司、泰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瑞**限公司与宁阳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毕**与新泰市**程有限公司、季来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安市**程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山东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