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泰**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有限公司、泰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泰安市**有限公司、泰安市**有限公司、泰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9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