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泰安市**有限公司、泰安市**有限公司、泰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泰**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有限公司、泰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泰安市**有限公司、泰安市**有限公司、泰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9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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