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平纪洋、泰安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平纪洋、泰安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情况,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安荣利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安市**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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