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8元减半收取5154元由上诉人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