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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新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8元减半收取5154元由上诉人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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