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秦**与山东**限公司、宁阳金**有限公司、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414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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