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在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在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0000元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款12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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