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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泰安市某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泰安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某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泰安市某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安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某改造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贾*、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泰安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称,1993年原告承建泰**海关大楼工程,工程完工后于1996年12月份经审计部门审计,全部工程共计8660500.28元。该工程已由泰**关支付4286288.32元,余款被告至今未付清。该欠款经多次催要,被告因职能变换及其他原因,至今任下欠139896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9896元并支付利息,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泰安市某改造办公室辩称,原告诉称的该工程款海关大楼建设工程是由泰安市东岳**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西段办)具体办理,具体是由海关将工程款分批支付给西段办,再由西段办和原告结算。后来原告不经过原西段办就直接和海关结帐,往后的帐目就乱了,一直帐目未对清。后来原西段办撤销后,该办公室的债权债务由东岳大**造办公室代管,后乐园改造办撤销后,上述的债权债务情况由被告代管。因此,该债权有关详细的财务资料不完整,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该款,双方多次对账,对工程是原告所承建以及拖欠工程款事实认可,但是对欠款数我们有异议,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告承建泰**海关大楼工程。1995年5月9日,山东**事务所出具《山东**事务所施工图预(结)算会审定案表》,合计工程款共计8660500.28。对此工程款数额,泰**关和原告均表示认可。1996年该工程完工审计验收并交付投入使用。对于该工程,泰**关向原告支付4286288.32元、西段办支付4234315.96元,但仍余139896元未付。后因政策变化西段办被撤销,被告负责其与原告的相关事项。因原、被告对工程款剩余款项产生的利息数额有争议致使被告未能及时支付。2015年3月2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款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利息损失。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山东**事务所施工图预(结)算会审定案表》、证明信、收据等证据证实。案经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故本案未能调解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按约施工海关大楼建设工程并已将其交付使用,合同相对方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西段办已被撤销,现被告代管该单位的各项事宜,因此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泰安市某改造办公室承担。因西段办被撤销,加之此剩余工程款发生时间较长、相关资料不全,致使被告至今未付。现经本院审理未付工程款数额为139896元,对此工程款被告应当支付。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泰安市某改造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398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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