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肥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肥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