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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有限公司与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王**因与被上诉人荣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的书面催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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