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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红**有限公司与邓州市**管理局、被告邓州市商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红**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州市**管理局、被告邓州市商务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承建原邓州**理局两栋集资家属楼工程。竣工后,双方经邓州市设计院进行了结算,总造价为736461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13000元,下欠123461元。原邓州**理局更名为邓州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又根据政企分开和人随事走的政策,原邓州**理局承担的医药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邓**贸委,2003年经贸委被撤销,成立了邓州市商务局。根据法人分立后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原邓州**理局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应由二被告承担。但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有建房施工合同,原告也确有施工行为。但原告河南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出有效证据证明被告邓州**管理局、被告邓州市商务局是由原邓州**理局更名而来或被告是承接原邓州**理局全部职能的单位,故被告不完全适格。且经2014年5月委托本院“技术科”测算工程款,至今未能作出工程款数额的鉴定和测算,属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故应暂驳回起诉,待原告提出证明诉讼请求数额所需证据和起诉全部适格被告时,可另行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0元,退回原告河南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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